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6页(215字)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
指用刑杖拷打被告人,以逼取口供。其成制初见于秦。《秦简·封诊式》曰:“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为避免将犯人拷打致死,汉景帝时定箠令,规定刑杖的长宽厚度。后代相因而各有律定。《唐律疏议·断狱》曰:“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唐后至清,皆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