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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4页(410字)

检察机关的领导人。

中国,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享有下列职权:主持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批捕和提起、支持公诉;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提名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任免权;对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建议权;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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