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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90页(245字)

西欧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为行使司法权而在其领地上建立的宗教审判机关。

主教法庭为第一审级,审判人员称“寺院裁判官”,由主教或其代理人担任。大主教法庭为第二审级,由大主教主持。教皇法庭为最高审级,由罗教皇及其全权代表主持。它不仅审判神职人员的案件,而且审判领地内的世俗人员的案件。审判活动严格遵循宗教仪式。13世纪,教皇格里高利9世建立了异端裁判所,以残酷的刑罚镇压与迫害异端。

中世纪末,随着王权的加强,教会的司法权逐渐削弱,教会法院渐次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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