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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81页(326字)

又称被告人自供。

在诉讼中,被告人就指控他的犯罪事实自愿作出的供认和表白。资本主义国家诉讼证据之一。罗法把被告人的自白称为“证据之王”,认为被告人自白是完善、完全的、可以据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证据。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被告人的自白只要出于自愿,即可采纳为证据;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承认犯了所控罪行,法庭即可不经调查和辩论,直接据以定罪判刑。

大陆法系国家对被告人自白则有所不同。虽也认为被告人自白具有证据价值,但它可否采纳,证明力如何,要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被告人有拒绝陈述权;禁止用拷打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口供;在对被告人非法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所取得的供述,不得采纳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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