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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1页(265字)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反革命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人不构成本罪。

(2)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以反革命为目的。(3)实施了向敌人提供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

资敌罪与间谍罪不同,资敌罪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公民,间谍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资敌罪是向敌人提供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间谍罪则是向敌人提供情报;资敌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参加特务、间谍组织,如果参加了特务、间谍组织或接受敌人派遣任务,则构成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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