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71页(224字)
利用未成年人见识肤浅或乘他人处于心神耗弱状态,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特征:(1)被诈欺的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或处于心神耗弱状态的人。(2)行为人具有为自己或第三者诈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或意图。(3)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知识、思虑不成熟的弱点,或者利用他人丧失正常判断事物的能力之机进行诈欺。至于行为人有无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的情节,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一般处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