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63页(258字)
中国古代法律中在一定期限内强迫罪犯从事劳动的刑罚。
五刑之一。轻于流死,重于笞杖。周已有之。春秋战国以后广为所用。
秦汉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侯、司寇以及魏晋的作刑、髡刑等皆是。正式称作徒刑并列入五刑始于南北朝。
北周分徒为五等,分别为徒一年至徒五年,并附加鞭笞。隋代徒分三等,分别为一至三年。
唐徒分五等,从徒一年至徒三年,半年为差。隋唐均无附加刑,且皆可铜赎。
宋代徒刑等第及期限沿唐制,但要附加脊杖。元、明、清徒刑等级与刑期亦仍唐旧,但被判徒刑者要按等附加杖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