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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畜蛊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8页(249字)

中国唐代以后封建法典中所规定的制造并储存蛊毒,意欲毒害他人的犯罪行为。

为十恶之五不道罪之一。《唐律疏议·名例》载,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旧时传说,将大量毒虫置于一器,令之相互吞食,最后剩下者为蛊,可用以毒人。唐律处刑极严。

《唐律疏议·贼盗》曰:“诸造畜蛊毒,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宋、明、清法律中亦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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