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54页(642字)
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
属于国家政府部门。中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监察机关也正在组建。
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具体的管辖范围,各级监察机关有所不同。
必要的时候,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监察机关的任务是:(1)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2)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3)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5)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监察机关的权限是: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以及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同时,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政纪和忠实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对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着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有权向有关的部门提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