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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5页(260字)

将国家测量机关设置在全国各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物予以损毁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犯对象是永久性测量标准,包括国家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各种测量觇标、埋在地下的各种测量标志(三角点、水准点、重力点、天文点),以及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站等。(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加以损坏。

(3)客观上实施了擅自拔除、移动、毁坏等足以使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其原有作用的行为。

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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