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5页(269字)
出于泄私愤图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如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行为,则构成反革命破坏罪。(2)客观上实施了以毁坏机器、残害耕畜、切断电源、毁坏种苗等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行为。
构成本罪不以毁坏设备或残害耕畜的价值为要件,只要引起集体生产中断或其他严重后果,即可构成。以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