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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40页(271字)

中国宋代刑罚。

指被判处流配的犯人被送往西北边塞服军役。后因犯人常逃亡,或勾结外族入侵,改配南方海岛与边远等地。配隶属律外刑罚,但敕令极多,配隶的轻重等级、役种、役期、移送与放还等都有规定。《宋史·刑法志》曰:“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皆有屯兵使者领护。”“太平兴国五年,始令分隶盐亭役之,而沙门岛如故。”配隶有轻重远近之别。“配隶重者沙门岛,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配隶者,或被编入军籍服重役,或配往工矿、作坊等处服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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