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机制的类型论
书籍:犯罪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7页(601字)
犯罪者类型论之一。
即把犯罪原因的特征与行为形式组合在一起,划分犯罪类型。可划分为:(1)厌恶劳动、不劳而获的犯罪人——享乐型;(2)对财物诱惑的抗拒力薄弱的见财起意的犯罪人——贪利型;(3)攻击性的暴力犯罪人——侵犯型或暴力型;(4)缺乏对性欲抑制的犯罪人——性欲型;(5)面临危机的犯罪人——转移型;(6)原始反应的犯罪人——本能型;(7)怀有自我确信感的犯罪人——预谋型;(8)未完成社会化的犯罪人——自卑型;(9)非社会团体倾向的犯罪人——团伙型或集团型;(10)综合型犯罪人。社会学者罗布克根据社会因素与心理因素所形成的34个因素,把犯罪形式的特征加以标准化,并同时加上犯罪的模式、犯罪手段、临床发现,把犯罪者划分为6种类型:(1)强盗;(2)嗜毒;(3)贪婪;(4)暴力;(5)诈骗;(6)多种方向的犯罪。对于违法少年他归纳为4种类型:(1)情绪障碍型;(2)社会化型;(3)非社会的攻击型;(4)偶发型。此外,阿伯拉哈姆逊先把犯罪者分为急性犯罪者与慢性犯罪者两类,然后进一步又把前者分为客观情况造成的犯罪者、集团性犯罪和偶发性犯罪者3类;把后者分为神经症的犯罪者、性格异常、精神病态犯罪者和精神病犯罪者4类。还有的研究者根据犯罪历程、集团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罪行与合法行动的一致程度、来自社会的反作用等因素,把犯罪者的行为机制划分为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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