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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1页(488字)

以刑罚的恐吓作用来抑制和预防犯罪。

这是一种古老的刑罚理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曾占据过主导地位,一直延续到资本主义社会,并有了新的发展。认为刑罚的恐吓作用可分为一般恐吓作用和特殊恐吓作用。前者对所有公民都能产生恐吓效应,主要针对未实施过犯罪的人;后者则只是对惯犯、累犯等严重犯罪分子才有恐吓作用,主要针对实施过多次犯罪的人。

对这一理论的争议表现在有人认为这种预防犯罪方法不象其它方法那样要花许多经费和精力。有人则认为这种方法不仅不会预防犯罪,反而会导致逆反心理和敌对情绪,从而使犯罪增加。

美国的杰布斯和埃利克森在1975年出版的《死刑与恐吓主义》一书中,分析了刑罚恐吓与犯罪发生率之间的关系。他们提出了3种可能性:(1)法律惩罚愈重,恐吓愈重,惩罚愈轻,恐吓愈轻。

两者有正比例关系。(2)恐吓与犯罪是相反关系。

(3)惩罚重,犯罪率可能高;惩罚轻,则犯罪率可能低。这种理论把震慑作用仅仅理解为逮捕、监禁等强制措施和恐吓作用,而未能看到受到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以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也同样可以起到震慑罪犯、警示人民的预防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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