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莅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30页(182字)

中国旧制指审判人员亲至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进行审判。

清史稿·刑法志》曰:“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罪情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臣,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亲命大臣莅审。”1936年,国民党政府颁行了《县司法处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规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可以对县司法处初判案件指定推事进行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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