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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7页(441字)

中国封建法律所规定的首谋而藏匿罪人的行为。

秦对匿奸治以重罪。《史记·商君列传》曰:“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汉武帝重首匿之科。《后汉书·梁统传》曰:“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急就篇》释曰:“首匿,为头目而藏匿罪人也。”但对子告父者治罪。

《汉书·衡山刘赐传》曰:“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汉宣帝时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

《汉书·宣帝纪》曰:“自公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子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捕之律》曰:“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即以被首匿之罪减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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