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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人调查分类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5页(334字)

美国对犯罪人进行调查分类并实行分别处遇的制度。

首先由新泽西州1915年以来实施的监狱及犯人分类制度开始。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犯人分类的基本情况是,被判刑的犯罪人首先送往分类机构,这类机构通常称为分类中心、收容中心、辅导中心或交流所等。在分类机构中,工作人员运用社会学、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科学原理,对犯罪人进行60天左右的分析诊断和初步的矫正治疗。根据诊断结果对犯人加以分类,决定将他们送往高度戒护,中度戒护或低度戒护的监狱执行。

这一分类称为机构分类。犯人被送到相应的监狱后,再由监狱的分类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处遇分类,决定对犯人使用何矫正方案。这一分类称为处遇分类或机构内分类。各州的具体分类方法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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