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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2页(385字)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尚书·典》曰:“惟刑之恤战。”本意为体恤、怜悯。后世封建统治者引申为刑平科简、律条公允、轻刑省罚、用刑谨慎、怜老惜幼等。汉高祖初入关时以秦法苛密而尽数除之,与民约法三章。

汉文景二帝除肉刑,光武帝颁发弛刑令,如此等等皆本恤刑之义。唐代立法亦本此义。

贞观政要》记载,太宗云:“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而作数种条。”“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汉至明清,为除抑冤滥,在诉讼程序上设立了许多规定以慎用刑杀。

历代在减免刑事责任上也多有规定,以标榜恤刑。战国时的《法经》已有之,汉代矜老怜幼更为明确。唐朝已发展成比较完备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刑,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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