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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11页(397字)

又称亲属容隐。

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秦有赏告奸法,匿奸者治以重罪,但又规定子告父不理,再告者罪。

汉重首匿之科,但允许亲属相隐。《汉书·宣帝纪》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允许亲属相隐及奴为主隐,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除外。《唐律疏议·名例》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其后直至明清各代与唐略同。国民党刑法规定,配偶、五等以内血亲及三亲以内姻亲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可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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