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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507页(286字)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持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至于行为人持何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因缺乏实际经验、法律水平较低等条件限制而造成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基于不负责任等过失而造成错捕错判,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3)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实施枉法行为。如篡改、销毁案件的重要证据,以适合其枉法裁判的需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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