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5页(201字)
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或当事人、辩护人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原有的勘验再重新进行的勘验。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勘验有怀疑,申请重新勘验时,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时,也可重新进行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