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91页(271字)
主要羁押未决犯的场所。
是中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羁押的对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嫌疑分子;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
对判处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交由看守所监管。
它是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讯和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在羁押期间,为防止串供,对未决犯及已决犯应分管、分押。在保证监所安全和不影响侦查、审讯、审判工作的前提下,要组织在押人员进行适宜的生产劳动和政治思想教育。
看守所以省、市、区、县为单位设置。各级看守所分别隶属于各同级人民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