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2页(231字)
中国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劫持人质的犯罪。
汉已有之。《汉书·赵广汉传》曰:“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师古注云:“劫取其身为质,令家将财物赎之。”《晋书·刑法志》载张斐律表称:“劫名其财为持质。”唐代,持质又有索取财物的“规财”与逃避刑罚的“避罪”之别。《唐律·贼盗》:“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唐律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名求赎,避罪者防格。
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