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80页(281字)
案件管辖分类的一种。
指在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时,几个同级法院所管辖之相互牵连的案件,可以合并由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解决程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流窜作案的惯犯、累犯等,一般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规定:此类案件“由在其活动地区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的法院审理”。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审判管辖优先属于首先开始审理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