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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6页(247字)

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组织的行为。

中国刑法属于反革命罪。本罪主要特征:(1)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

不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其他犯罪集团的行为不构成本罪。(2)客观上实施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行为。如为进行反革命活动而组织、领导了有3人以上参加、有一定组织形式和名称、有纲领和活动计划的反动组织等。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不要求在组织反革命集团后一定实施了其它反革命行为。如有其它反革命行为,则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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