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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4页(296字)

亦称居役、罚作或输作。

中国古代强制轻罪囚犯在配所服劳役的刑罚。罚囚徒服役,周己有之。《周礼·秋官·大司寇》曰:“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秦时已有居作。

《秦简·秦律十八种》曰:“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偿,令居之”。汉称罚作或输作。

北周的徒刑与隋的流刑均有居作。此后居作已指附加劳役刑,不同秦汉之制。

唐流、徒均附加居作,但有例外。《唐律疏议·名例》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居作。”“本罪不应流配而特流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宋代亦有居作。

明代自笞杖至杂死均可以力役赎罪。清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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