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63页(273字)
中国社会帮教的一种。
由干部、先进模范人物或专业户、个体户主动承担帮教失足和违法青少年的责任。是近年来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的帮教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把帮和教结合起来,解决了帮教工作中比较难以解决的就业问题,从而给帮教工作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由于这些承包者一般都精通或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艺或经营管理,有比较好的经济条件,所以不仅可以使被帮教者学到某种生产技艺,而且可以得到收入。
有的还解决了失足青少年的衣食住宿甚至婚恋问题,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他们转化为新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帮教效果非常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