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6页(213字)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院所采用的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由审判官根据公民的控告或告发进行审判,广泛采用纠问主义诉讼程序,刑讯拷问,口供是定罪科刑的主要依据。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上诉等规定了极其繁琐的书面形式。广泛采用誓证法和神明裁判的证明方式,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采用人证和物证。随着世俗王权的日益加强,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兴起,教权日渐衰落,教会法的效力日趋削弱,宗规诉讼也逐渐丧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