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2页(242字)
刑事古典学派提出的预防犯罪的一种理论。
指只有通过制定法律、遵守法律、人人平等地执行法律才能预防犯罪。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对这一理论有过许多论述。如洛克认为用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去定罪量刑,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依法办事才有个人自由。
贝卡利亚主张立法权只属于立法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应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使人们知法,也要迫使贵族与富人害怕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堵塞走向为所欲为的一切道路,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