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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1页(303字)

即诉讼调解。

或称司法调解、审判上的调解。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中国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从收到判决之前,在弄清案情基础上,随时可以试行调解。对于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由审判员1人主持;亦可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根据案件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

法院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并符合法律。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法院调解与确定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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