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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9页(379字)

亦称形式证据。

它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指在诉讼中,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则必须机械地依照法律,而不是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根据法定证据的理论,在法律上又把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一个人的证人证言被认为是不完全证据,两个人的证人证言才称完全证据,如几个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以多数人一致证言为准。

此外,这种理论还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还因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如男人优于女人,显要人优于非显要人,僧侣优于世俗人,甚至认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严刑拷打取得供词是最好的证据等。法定证据制度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的法国、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等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司法诉讼中颇为盛行。

在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斗争中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在中国古代封建诉讼中,基本上实行法官擅断,但在刑律中也有某些法定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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