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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态心理犯罪人的矫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40页(425字)

变态人格一旦形成之后,就不易矫正,精神治疗对变态人格者是有益的,而惩罚则是无效的。

因此,变态人格者如果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收容于设有严格劳动制度的机构内,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北欧一些国家对变态人格犯罪人设置了专门收容机构,有精神科医生参与确定收容管理工作,是一种有益的措施。例如,在丹麦,设有处理这类人的特殊中心,并经常与有关人员(精神病顾问、开业医师、精神病福利官员、监狱医生、监狱福利人员、社会治安部官员、职业介绍所官员、律师、大学研究人员)取得密切联系,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这类中心不仅起矫正诊所和整顿中心的作用,而且提供全日性门诊咨询服务,给这类人以持续的关照和治疗。管理人员与寄宿舍、监护车间、日间医院、工业复员部门、精神病院、综合医院,酒精中毒防治所、急诊室取得密切配合。实践证明,有计划有系统的教育和锻炼,加上进行适当的劳动,对变态心理犯罪人的矫正是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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