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36页(281字)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共犯种类之一。胁从犯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帮助主犯犯罪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共同犯罪,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图,只是由于受人威逼、强制或误信谎言、受蒙蔽而加入犯罪。区别于从犯,从犯是自愿参加犯罪活动,与主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区别于身体完全受强制、失去意志自由的人和完全受欺骗、根本不能预见危害后果的人。胁从犯的意志有一定自由,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一定预见。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人中社会危害性最小。
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