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季秋论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24页(226字)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在秋后审理案件或者奏决死刑的制度。

此制见于先秦,沿至明清。《礼记·月令》曰:“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后汉书·章帝纪》载,建初元年诏曰:“罪非殊死,须立秋案验。”《后汉书·陈宠传》曰:“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唐律疏议·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明清有朝审和秋审等制度。

但唐后各代法律均有某些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可以决不待时的规定。

上一篇:物证照相 下一篇:私藏枪支弹药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