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22页(244字)
中国古代罪名。
指官吏发现他人有犯罪行为,而不检举揭发。《秦简·语书》曰:“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僻之民。”秦代知而不举者科以同罪。《史记·秦始皇本纪》曰:“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汉武帝立“见知故纵”法。《晋书·刑法志》谓:“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唐律疏议·斗讼》曰:“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