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19页(208字)
又称刑之易科。
刑罚执行中以其他刑罚代替宣告刑的制度。只对轻微犯罪者适用。有以下几种:(1)自由刑易科罚金。宣告短期自由刑,因执行有困难,而以罚金代替。
(2)罚金易服劳役。宣告罚金刑,而罪犯无力缴纳,以劳役代替。
(3)拘役或罚金易为训诫。主要适用于出自义愤动机的犯罪,因其缺乏可罚性,故以训诫代替。
对于易刑处分制度的存废,目前各国尚有争论。
中国刑法没有易刑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