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00页(244字)
盗窃财物后,出于拒绝交还、避免被捕或毁灭罪证等目的,而实施暴力或胁迫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构成本罪的要件:(1)行为人是盗窃犯。(2)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胁迫,是在其完成盗窃行为之后。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的对象,可以是盗窃行为中的被害人,也可以是目睹盗窃行为的其他人或警察,并达到足以压制其反抗的程度。
已着手实施盗窃但未能取得财物而以暴力、胁迫方法企图达到免遭逮捕或毁灭罪证目的的,成立本罪未遂罪。本罪一般处5年以上徒刑,并处罚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