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犯罪学辞典

现代观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94页(599字)

一些西方国家运用个别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原则对于犯罪人所实施的一种非监禁性治理制度。

其内容是对有矫正可能的少年犯、偶发犯、轻罪犯,在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的前提下,给予合理的指导和监督,以激励受观护者向善的良知和德性,促其悔过自新,复归社会。一般认为,观护制度起源于英国。1879年英国制定的略式裁判法,被认为是最早的观护制度法案。现代观护制度的范围,也由过去只处理少年案件而扩大到成年人案件,并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其工作不仅担负对犯罪人的指导和监督,而且介入刑事诉讼程序,负有调查、受案和鉴别的责任,兼有司法工作、社会工作、特殊教育和福利活动几方面的效益。观护制度在实施上分为3个阶段:(1)审理手续暂缓,即中止诉讼手续,将被告交付观护处分;(2)刑罚宣告暂缓,即有罪认定后,暂缓宣告处以何种刑罚,将被告交观护处分;(3)刑罚执行暂缓,即刑罚宣告后或执行前暂不移送服刑,将被告交送观护处分。

现代观护制度抛弃了传统的罪刑均衡主义的报应刑及赎罪刑思想,而基于一种新的目的说,即认为刑罚本身并非目的,而是达到另一目的之手段,其最终目的,则在使犯罪人能够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适应社会的正常生活,从而不再犯罪。观护制度的实施,弥补了刑罚制度的不足,使不定期刑崛起,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扩大:防止了短期自由刑产生的弊病;使刑罚经济化,即以最少的费用,获取最大的效益。

上一篇:现场勘查学 下一篇:现场中心照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