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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规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9页(394字)

同一般法律特别是一般刑法相比较,青少年法规有如下特征:(1)有特殊的适用对象。即仅适用于青少年和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与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的社会行为;(2)有特殊的调查方式,即不仅要调查犯罪行为的表面现象,更着重调查犯罪人的品行,所处环境及犯罪原因,查明其身心状况;(3)有特定的审理机关,即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及其它专门机构进行审理;(4)有特殊的审理方式,即采取不公开的审判形式审理,以审判官为中心,就违法少年的将来与实际存在的违法行为,与少年犯进行“对话”;(5)有特殊的处罚方式,如实行各种保护处分,限定刑期,刑罚从宽,不定期刑等,并专门规定不计前科;(6)有特殊的犯罪后待遇,如专门的监所、少年犯教养院,少年犯管教所、少年院等,并规定报纸、杂志、电视台等传播媒介不得披露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容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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