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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84页(503字)

制定、颁布和实施各种青少年法规的活动。

包括青少年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实施。最早的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条文,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51~450年古罗法典《十二铜表法》。公元534年的《查士丁尼法典》则确立了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已成为后来少年法的基本思想之一。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斯州第41届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规《少年法庭法》,同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从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1908年制定了儿童法,德国1923年颁布了青少年刑法,法国颁布了青少年保护观察法,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典以及亚洲的印度、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青少年法规。法规的内容包罗万象,有对少年犯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也有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及福利措施的规定等,但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少年司法制度成效不大,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立法活动开始出现趋于成人化的趋向,有许多人开始反对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保护性和福利化措施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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