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75页(262字)
捏造虚假事实,非法诈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外国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征:(1)行为人出于诈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或意图而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虚假事实”指无中生有的虚构,或者对原来事实的歪曲、隐瞒或扩大。(2)行为人实施了诈欺行为,并以被害人相信虚假事实而交出财物为既遂。诈欺的方法一般有:伪造或变造有价值的文书、滥用信用卡、通过邮件诈骗等。按照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凡以任何欺骗手段诈取他人财产,并意图永远剥夺他人财产权的,处10年监禁。
在日本,本罪处10年以下惩役,并处罚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