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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9页(279字)

亦称举证责任。

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承担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起源于罗法,实行证明责任主要由控告方承担的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控告被告人有罪的原告人承担。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由检察官和法官依照职权承担。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司法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责轻重。

被告人没有证明自身有罪无罪的义务。在自诉案件中,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证明责任;在反诉时,被告人相应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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