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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6页(294字)

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代替,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亲自作证的义务。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被告人不能充当本案证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相作证。

经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一般不能同时充当证人。证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并应按时出庭,据实陈述。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者,要受法律制裁。证人依法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查阅更正证言笔录,要求支付作证补偿费用,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等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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