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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54页(315字)

剥夺犯罪分子一部或全部财产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中国刑法规定为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适用时只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而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查封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同执行。外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没收有2种情形:(1)一般没收,即剥夺犯罪者一部或全部财产收归公有;(2)特别没收,指剥夺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财产,包括违禁品、国家禁止个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品;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物(如赃款等)。在中国,特别没收属于行政或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是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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