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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事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8页(277字)

宣告犯罪分子有罪,但依法定理由不予刑罚处罚。

可分为:(1)一般免除,即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都可适用的免除;(2)特别免除,即刑法分则规定的只对某种犯罪适用的免除。中国刑法分则没有特别免除的规定,总则关于适用一般免除的法定情节有:经外国裁判已受刑罚处罚的;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的;紧急避险超过限度的;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预备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上述情节,既是免除处罚情节,又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择定。

免予刑事处分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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