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7页(278字)
中国封建法律罪名。
秦律指计其赃值以盗窃罪论处。《秦简·法律答问》曰:“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
”指携所借官物逃亡,自首的以逃亡论;被捕获的,计赃按盗窃论罪;所处盗窃罪轻于逃亡罪的,以逃亡论。汉代以此罪名惩治贪吏。《汉书·景帝纪》曰:“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赃为盗,没入赃县官。”唐朝坐赃为六赃之一,有以之为盗论的律条:“诸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唐律·厩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