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3页(263字)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私自释放罪犯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行为人持何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因工作疏忽大意而致罪犯脱逃,或因主观过失而错放罪犯,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4)客观上实施了私放罪犯的行为。如利用看管、提审之机,私自将在押罪犯放走;押解途中有意创造条件使罪犯脱逃;伪造、变造刑满释放手续,将刑期未满的罪犯释放出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