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5页(205字)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
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