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40页(238字)
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告诉作为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去曾称告诉乃理或告诉乃论。中国唐代时就有告乃坐的规定,一直相沿至清末。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都是犯罪情节较轻微,且涉及个人名誉、婚姻家庭、道德伦理等方面内容,有时告诉人与被告诉人有较密切的身份关系,往往不愿求助于法律。即使已受理的案件,仍然可以调解、自行和解或撤告。
中国刑法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都有明确条款,如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