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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36页(285字)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即批准逮捕。

中国,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还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可以分别情况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的决定。

对县以上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逮捕、拘留或刑事审判时,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外,还须履行特定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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